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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外合作办学认证申请须知
发布日期:2019年11月15日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本页】 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》及其實施辦法,中外合作辦學機構(項目)所頒發本科以上學曆教育的國(境)外學曆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,需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;對于屬高等專科教育或非學曆高等教育範圍的,需經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,并已報國家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。
◆本科及以上層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與項目(含内地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機構與項目)審批信息可點擊“教育部中外合作辦學監管信息平台” 輸入中方合作學校名稱即可查詢。
◆ 專科教育或非學曆高等教育範圍的辦學項目,需提供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證明材料。
【注明】:
1、未在“教育部中外合作辦學監管信息平台”查到的辦學項目,并且辦學項目未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,或雖經批準但實際辦學情況不符合批準要求的辦學項目,均不屬于中外合作辦學國(境)外學曆學位認證申請的範圍,申請人應先聯系辦學機構,待辦學機構完成辦理相關審批、變更手續後申請學曆學位認證。
2、如申請人參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,實際學習經曆中有6個月或6個月以上的國(境)外院校學習經曆、且已獲得我國駐外使(領)館開具的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》或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、澳門聯絡辦公室開具的《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》,以及參加校際交流項目學生的認證申請,請參照國(境)外學曆學位認證申請程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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